妻子在患病后意外发现丈夫已出轨,趁一方患病期间出轨对婚姻和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基础,甚至对家庭、子女成长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那么,对于无过错的忠诚一方,法律又有怎样的权益保障?
案情回顾
2015 年 3月,马某(男)和刘某(女)在山东省荣成市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两人的关系很快变淡,不久后刘某不幸查出患有乳腺癌,并且肝脏与胰腺有不确定的病灶,需要多次放疗、化疗。
在刘某治疗期间,马某不仅漠不关心,还和张某发展为恋人关系。
刘某对出轨的丈夫十分失望,于是向法院院提出离婚,诉请:
1、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2、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困难帮助款 8 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万元。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法院认为:
一、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被告在原告患病治疗需要照顾期间与其他异性长期存在暧昧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应认定被告对双方离婚有重大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情节,本院酌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20000 元。
二、......
三、原告虽然自身有收入来源,相对于为治疗癌症等自身疾病所需支付的费用而言捉襟见肘,根据双方收入的差异,结合被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案外人转账并无偿帮案外人行为,本院酌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生活帮助款 50000 元。
四、......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
二、......
三、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四、......
五、被告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一次性生活帮助款 50000 元。
上述款项相互抵顶后,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 97985 元
趁一方患病期间,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
1.法院判决离婚
一方出轨证据充分的,通常认定双方感情破裂。若此时起诉离婚,即使出轨方被告不同意离婚,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判决离婚。
2.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民法典》新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
3.无过错方可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新增--“(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4.患病方可主张生活帮助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在《婚姻法》(现已失效)第 42 条的基础上,将“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取消了对承担经济帮助的财产限制。通常,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会考虑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金钱帮助其渡过【困难期】,比如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有些会一次性支付,有些可能会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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