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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病假与合同到期“碰车时”,应该怎么办?

九九制 发表于 2024-9-21 14:10:41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阅读模式 1 185

真实的案例

李先生自 2013 年 11 月起,在一家公司勤勉工作,最近一份合同覆盖至 2018 年 4 月底。不幸的是, 2017 年 10 月起他因特殊疾病需长期休养,且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公司虽发放了病假工资,却在合同到期时单方面终止了关系,未考虑其法定的医疗期权益。

李先生心中不平,他深知自己患有的疾病按法律享有最长可达两年的医疗期,且治疗期间医院不断开出病假证明,公司对此也知情,甚至曾为他发起募捐。他认为,合同不应该被公司单方面终止。

于是,李先生踏上维权之路,先是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将此事诉诸法院。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合同结束后至正式提出诉讼前的工资差额,并确认这段时间内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 1 年,医疗期为 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 1 年,医疗期增加 1 个月,但不得超过 24 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 个月。

本案中,原告经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无证据证明原告符合退休、退职条件,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医疗期应当延长,且延长后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 24 个月。

现双方一致确认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8 日开始享受医疗期,则 2018 年 4 月 30 日合同到期时显然处于原告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双方签订的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原告医疗期结束,被告提前终止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原告要求确认双方 2018 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7 月 2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该期间仍处于原告的医疗期内,故最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所以,暖白们!生病后,不要怕,积极治疗,与工作相关的问题可以先与单位协调,协调无果的话那就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吧!

排版:九九制 | 审核: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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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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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in 发表于 2024-9-21 19:43:51 来自: 中国
医疗期的规定在不同的省、市会有很大区别,一般可以参考自己所在的省市的《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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